1 總 則
1.0.1 為使展覽建筑設計符合安全、適用、衛生、經濟及展覽工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展覽建筑的設計。
1.0.3 展覽建筑規模可按基地以內的總展覽面積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表1.0.3 展覽建筑規模 |
建筑規模 |
總展覽面積S(m2) |
特大型 |
S>100000 |
大型 | 30000 < S ≤100000 |
中型 | 10000 < S ≤ 30000 |
小型 | S≤10000 |
1.0.4 展廳的等級可按其展覽面積劃分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表1.0.4 展廳的等級 |
展廳等級 |
展廳的展覽面積S(m2) |
甲等 |
S > 10000 |
乙等 | 5000 < S ≤ 10000 |
丙等 | S ≤ 5000 |
1.0.5 展覽建筑應結合我國國情,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和地理位置、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并應反映當地建筑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等的先進水平。
1.0.6 展覽建筑設計應根據展覽建筑的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與展覽工藝設計相結合,并應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1.0.7 展覽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展覽 exhibition
對臨時展品或服務的展出進行組織,通過展示促進產品、服務的推廣和信息、技術交流的社會活動。
2.0.2 展覽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進行展覽活動的建筑物。
2.0.3 展覽空間 exhibition space
展覽建筑室內和室外所有用于展覽的區域總稱,包括展廳和展場。
2.0.4 展廳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陳列展品或提供服務的室內空間。
2.0.5 展場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陳列展品或提供服務的室外場地。
2.0.6 標準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滿足展覽要求的標準展示單元,尺寸為3m×3m。
2.0.7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間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2.0.8 展覽面積 exhibition area
展位與展位通道所占展覽區域的面積。
2.0.9 公共服務空間 public service space
為觀眾提供商務、購物、休息、娛樂、交通等配套服務的區域。
2.0.10 倉儲空間 storage space
儲藏展品、用品及相關設施的區域。
2.0.11 展方庫房exhibiter’s storeroom
供參展方存放展覽用品的區域。
2.0.12 管理方庫房administrator’s storeroom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覽用品的區域。
2.0.13 輔助空間 auxiliary space
提供行政辦公用房、臨時辦公用房、設備用房等的區域。
2.0.14 行政辦公用房 administrative office
供管理方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辦公室。
2.0.15 臨時辦公用房 temporary office
供展覽主辦方工作人員使用的辦公室。
3 場地設計
3.1 選 址
3.1.1 展覽建筑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應結合城市經濟、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要求進行合理布局。
3.1.2 展覽建筑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通應便捷,且應與航空港、港口、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設施聯系方便;特大型展覽建筑不應設在城市中心,其附近宜有配套的軌道交通設施;
2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應充分利用附近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
3 不應選在有害氣體和煙塵影響的區域內,且與噪聲源及儲存易燃、易爆物場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標準的規定;
4 宜選擇地勢平緩、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空氣流通、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
3.2 基 地
3.2.1 特大型展覽建筑基地應至少有3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覽建筑基地應至少有2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覽建筑基地應至少有1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基地應至少有1面直接臨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寬度應滿足布展、撤展或人員疏散的要求。
3.2.2 展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應符合城市交通規劃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基地應至少有2個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3.2.3 基地應具有相應的市政配套條件。
3.3 總平面布置
3.3.1 總平面布置應根據近遠期建設計劃的要求進行整體規劃,并宜留有改建和擴建的余地。
3.3.2 總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總體布局合理,各部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
3.3.3 交通應組織合理、流線清晰,道路布置應便于人員進出、展品運送、裝卸,并應滿足消防和人員疏散要求。
3.3.4 展覽建筑應按不小于0.20m2/人配置集散用地。
3.3.5 室外場地的面積不宜少于展廳占地面積的50%。
3.3.6 展覽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3.3.7 除當地有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外,基地內應設置機動車和自行車的停放場地。
3.3.8 基地應做好綠化設計,綠地率應符合當地有關綠化指標的規定。栽種的樹種應根據城市氣候、土壤和能凈化空氣等條件確定。
3.3.9 總平面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的有關規定。
3.3.10 基地內應設有標識系統。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展覽建筑應根據其規模、展廳的等級和需要設置展覽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倉儲空間和輔助空間。建筑布局應與規模和展廳的等級相適應。
4.1.2 展廳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層及以下的樓層。
4.1.3 展廳中單位展覽面積的最大使用人數宜按表4.1.3確定。
4.1.4 展覽建筑內部空間應考慮持票觀展時的分區使用,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宜設置安檢設施。
4.1.5 展覽建筑宜在適當位置設置觀眾休息區。
4.1.6 當展覽建筑的主要展覽空間在二層或二層以上時,應設置自動扶梯或大型客梯運送人流,并應設置貨梯或貨運坡道。
4.1.7 展覽建筑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的有關規定。
4.2 展覽空間
4.2.1 展覽空間應包括展廳和展場。
4.2.2 展廳和展場的空間組織應保證展覽的系統性、靈活性和參觀的可選擇性,公眾參觀流線應便捷,并應避免迂回、交叉。
4.2.3 展品及工作人員流線應與公眾參觀流線分開。甲等、乙等展廳應能具備集裝箱貨車直接進入展廳裝卸貨物的條件,丙等展廳應有專用運貨設施。
4.2.4 展廳設計應便于展品布置,并宜采用無柱大空間。當展廳有柱時,甲等、乙等展廳柱網尺寸不宜小于9m~9m。
4.2.5 展廳凈高應滿足展覽使用要求。甲等展廳凈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廳凈高不宜小于8m,丙等展廳凈高不宜小于6m。
4.2.6 展廳展位應按標準展位設計,并可按行、列或成組團布置。
4.2.7 展廳內展位通道尺寸除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乙等展廳主要展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5m,次要展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3m;
2 丙等展廳展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3m。
4.2.8 展廳地面應滿足展品存放、布置及運輸要求,其荷載值應根據展覽類型和使用要求確定。展廳平頂吊掛荷載應根據展覽要求確定,且不宜小于0.3kN/m2。
4.2.9 展廳地面應根據展覽使用要求布置綜合設備管溝、管井或地面出線布點。管溝、管井及布點宜到達每個展位區域。
4.2.10 展場應滿足展覽存放、布置及運輸要求,其荷載值應根據展覽類型和使用要求確定。
4.3 公共服務空間
4.3.1 公共服務空間宜包括前廳、過廳、觀眾休息處(室)、貴賓休息室、新聞中心、會議空間、餐飲空間、廁所等,可根據展覽建筑的規模、展廳的等級和實際需要確定。
4.3.2 展覽建筑的前廳宜集中設置。前廳應分為外區和內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廳的面積可根據其服務的展覽面積計算得出,每1000m2展覽面積宜設置50m2~100m2前廳;
2 前廳內外區之間應設置檢票系統;
3 前廳外區應設置為展方服務的檢錄空間和設施,并宜在室外預留相關服務場地;
4 前廳外區應設置票務、咨詢、寄存、監控、郵政、海關等,并宜設置觀眾休息、公共電話、飲水處等;
5 前廳外區應設置公共廁所;
6 前廳內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設置相應設施;多雨地區應設置雨具存放設施,嚴寒或寒冷地區宜設置門斗。
4.3.3 當展覽建筑有多個展廳時,展廳與前廳之間應設置過廳。過廳可與前廳的內區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過廳應為展廳提供緩沖空間,其面積可根據其服務的展覽面積計算得出,每1000m2展覽面積宜設置50m2~150m2過廳;
2 當過廳兼作前廳使用時,過廳應設置前廳的功能設施;
3 過廳和前廳中設置的功能設施不應影響交通組織和人員疏散。
4.3.4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應設置貴賓休息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貴賓休息室宜設置單獨門廳;
2 貴賓休息室應設置獨立的廁所和服務間。
4.3.5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宜設置新聞中心。新聞中心應具備新聞發布、媒體登錄、記者服務等功能。新聞中心宜緊鄰前廳或主入口區域。
4.3.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應根據需要設置會議空間。會議空間可分為大型多功能廳、大中型會議空間、商務會議室、商務洽談空間。當設置的大型多功能廳兼有展覽功能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
4.3.7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應配備餐飲服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宜配備獨立的商務餐廳;當配備商務餐廳時,應根據需要設置廚房;餐廳和廚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有關規定;
2 甲等、乙等展廳應就近設置快餐供應點,并應便于快餐的配送和垃圾的收集。
4.3.8 展覽建筑的會議、辦公、餐飲等空間宜設置廁所。展廳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等、乙等展廳宜設置2處以上公共廁所,位置應方便使用;
2 對于男廁所,每1000m2展覽面積應至少設置2個大便器、2個小便器、2個洗手盆;
3 對于女廁所,每1000m2展覽面積應至少設置4個大便器、2個洗手盆;
4 展廳中宜設置一處以上無性別廁所;當未設無性別廁所時,每個廁所宜設置一個兒童廁位;
5 展廳和前廳的公共廁所應設置無障礙廁位;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宜設無障礙專用廁所;無障礙廁位和專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的有關規定。
4.4 倉儲空間
4.4.1 展覽建筑倉儲空間可分為室內庫房及室外堆場兩部分。室內庫房可根據使用性質的不同,分為展方庫房和管理方庫房,并可根據使用要求另設裝卸區。室外堆場應設置集裝箱、包裝箱、展覽搭建用品等堆放空間和臨時垃圾堆放空間。
4.4.2 展方庫房和裝卸區應采用大柱網設計,柱網尺寸不宜小于9m×9m,凈高不宜小于4m。
4.4.3 庫房地面荷載應滿足貨物存放要求,展方庫房地面荷載不應小于相應展廳的荷載標準。
4.4.4 集裝箱卡車應能直接到達裝卸區。裝卸區與展方庫房之間交通聯系應直接、便捷。
4.5 輔助空間
4.5.1 輔助空間宜包括行政辦公用房、臨時辦公用房、設備用房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輔助空間應根據展覽建筑的規模、展廳的等級和實際需要設置用房;
2 用房的布局應滿足展覽要求,并應便于使用和管理。
4.5.2 行政辦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辦公室、會議室、文印室、值班室、員工休息室、員工衛生間和員工機動車、自行車停放處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行政辦公用房的位置及出人口不應造成內部員工流線與觀眾流線的交叉;
2 行政辦公用房可設置在展覽建筑內,也可單獨設置;
3 行政辦公用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的有關規定。
4.5.3 臨時辦公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10000m2展覽面積宜設置不小于50m2的臨時辦公用房;
2 臨時辦公用房宜設置在展廳附近,并宜與公共服務空間和倉儲空間有便捷的聯系;
3 臨時辦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間,也可是在展覽期間在展廳內辟出的專門區域。
4.5.4 設備用房可設置在展覽建筑中,也可單獨設置。設備用房的位置應接近服務負荷中心,并應避免其噪聲和振動對公共區和展覽區造成干擾。
5 防火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展覽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規定,并不應低于二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有關規定。
5.1.2 展覽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展覽建筑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有關規定。
5.1.3 倉儲空間應與展廳分開布置,公共服務空間和輔助空間宜與展廳分開布置。倉儲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和輔助空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有關規定。
5.1.4 展覽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5.2 防火分區和平面布置
5.2.1 對于設置在多層建筑內的地上層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展廳內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
2 當展廳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
3 當展廳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增加的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
5.2.2 對于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多層建筑首層的展廳,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
5.2.3 對于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地上展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4000m2。
對于設置在多層或高層建筑內的地下展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并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4 對于設置在高層建筑裙房的展廳,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之間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展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之間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
5.2.5 當展廳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時,可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進行防火設計。
5.2.6 設有展廳的建筑內不得儲存甲類和乙類屬性的物品。室內庫房、維修及加工用房與展廳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2.7 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廳,不應直接設置在展廳內。
5.2.8 展覽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不應布置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2.9 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應靠展廳的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展廳分隔,展廳內臨時設置的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
5.2.10 展位內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d展覽時間的供應量,展位后部不得作為可燃物品的儲藏空間。
5.3 安全疏散
5.3.1 展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本規范第4.1.3條經計算確定。
5.3.2 多層建筑內的地上展廳、地下展廳和其他空間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層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凈寬應按表5.3.2的規定經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5.3.3 高層建筑內的展廳和其他空間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計算,每100人不應小1.00m,且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0m;
2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每100人不應小于1.00m,且疏散外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
5.3.4 展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當單、多層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展廳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大25%。
5.3.5 展廳內的疏散走道應直達安全出口,不應穿過辦公、廚房、儲存間、休息間等區域。
5.3.6 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形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有關規定。
6 室內環境
6.1 室內材料
6.1.1 展覽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規定。
6.1.2 展覽建筑的展廳和人員通行的區域的地面、樓面面層材料應耐磨、防滑。
6.2 采光、照明
6.2.1 除特殊要求的展廳外,展覽建筑應有自然采光。展廳的采光系數標準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50033的有關規定。
6.2.2 展覽建筑的展廳不宜采用大面積的透明幕墻或透明頂棚。
6.2.3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覽建筑展廳及展覽建筑其他功能房間一般照明的照度值(E)、統一眩光值(UGR)和一般顯色指數(Ra),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
6.2.4 展覽建筑展廳內的展覽區域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展廳內其他區域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5。
6.2.5 展覽建筑照明應選用節能燈具。
6.3 空氣質量
6.3.1 展覽建筑室內應通風良好,展廳宜具有自然通風換氣條件。
6.3.2 展覽建筑室內空氣環境污染物的控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規定的Ⅱ類標準。
6.4 保溫、隔熱
6.4.1 展覽建筑展廳的圍護結構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采取保溫、隔熱的技術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
6.4.2 展覽建筑展廳的東、西朝向采用大面積外窗、透明幕墻及屋頂采用大面積透明頂棚時,宜設置外部遮陽設施。
6.5 聲學環境
6.5.1 對產生較大噪聲的建筑設備、展項設施及室外環境的噪聲應采取隔聲和減噪措施。展廳空場時背景噪聲的允許噪聲級(A聲級)不宜大于55dB。
6.5.2 展廳室內裝修宜采取吸聲措施。
6.5.3 對室內聲音質量有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廳,應進行相應的聲學設計。
7 建筑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展覽建筑工藝用水的用水定額、水壓、水質、水溫等條件,應按展覽工藝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7.1.2 展覽建筑內應根據展覽工藝要求設置供展品使用的給水及排水管。當展覽工藝不確定時,應預留給水、排水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排水預留管及預留接口應設置在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內;
2 給水、排水預留接口宜每隔10m各設置一個;
3 給水預留管的管徑宜為25mm、排水預留管的管徑宜為50mm;
4 給水、排水預留管的接口形式應便于管道的拆裝;
5 給水預留管的起端應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6 給水預留接口的水壓不宜小于0.10MPa,且不宜大于0.35MPa;
7 排水預留管與排水系統連接時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
8 對于冬季可能有冰凍的地區,給水、排水預留管應采取防凍措施。
7.1.3 當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內的儲水48h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
7.1.4 公共衛生間宜采用感應式或自閉式龍頭等節水型衛生器具。
7.1.5 展覽建筑內的綜合設備管溝應有排水措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與排水系統連接。
7.1.6 面積較大的展場宜設置地面沖洗設施。
7.1.7 匯水面積較大的屋面、金屬結構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
7.1.8 匯水面積較大的屋面、金屬結構屋面雨水排水系統的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并不宜小于10年。
7.1.9 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應設溢流設施。溢流設施的排水能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
7.1.10 展覽建筑宜根據當地的降雨情況設置雨水收集、回用設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的有關規定。
7.1.11 展覽建筑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7.1.12 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宜設置在門廳、休息廳、展廳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間附近等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展廳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間附近等處設置室內消火栓后,經計算仍不能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能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時,可沿疏散通道設置埋地型室內消火栓;
3 埋地型室內消火栓的井蓋應設有明顯的標志,并不應被遮擋。
7.1.13 當展覽建筑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對于室內最大凈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廳、大型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采用帶霧化功能的自動水炮等滅火系統。
7.1.14 自動水炮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的規定。
7.1.15 設有自動水炮滅火系統的展廳、大型多功能廳、倉庫宜設消防排水設施。
7.2 采暖、通風、空氣調節
7.2.1 展覽建筑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展覽建筑等級、當地的室外氣象條件、室內溫濕度要求以及經濟水平等因素確定。
7.2.2 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展覽建筑,其空調系統應為參觀者和工作人員提供舒適的室內環境。未設空氣調節系統的展覽建筑應設置通風換氣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風的措施,當自然通風無法滿足室內設計參數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
7.2.3 采暖地區未設空氣調節系統的展覽建筑應根據展覽的需要,設置采暖系統或值班采暖系統。
7.2.4 設置采暖系統的展覽建筑的各功能用房室內設計采暖溫度宜按表7.2.4確定。
7.2.5 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展覽建筑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時間內,室內溫度應保持在4℃以上,當利用房間蓄熱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5℃設置值班采暖系統。
7.2.6 位于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展覽建筑有經常開啟的外門,且不設門斗時,宜在外門處設置熱空氣幕。
7.2.7 設置空氣調節系統的展覽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內設計參數宜按表7.2.7確定。
7.2.8 展廳的氣流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展廳的氣流組織應保證展廳內的溫濕度和風速滿足參觀者和工作人員的舒適要求;
2 當展廳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體積大于10000m3時,應按分層空調的形式進行氣流組織設計,對展廳上部非空調區域,應采取自然或機械通風措施;
3 大空間展廳宜采用噴口側送風的送風方式;室內氣流組織應根據風口安裝位置、出口風速等條件進行計算或模擬,并應根據噪聲要求確定風口的特征參數;對于夏季送冷風、冬季送熱風的空調系統,風口宜選用角度可調節的產品;
4 對于高度大于10m的空間,冬季應采取加速室內空氣混合的技術措施。
7.2.9 空氣調節和通風系統應采取過濾、消聲、隔聲和減振措施。
7.2.10 空調系統的用能、設計和相關設備的選擇應滿足節能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實際情況,宜選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2 冷熱源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能源政策以及經濟狀況等因素,通過經濟技術比較,采用適合當地的冷熱源形式;
3 大空間展廳的空調系統宜設計成雙風機系統;
4 空調系統的送風機和回(或排)風機宜根據空調負荷的變化進行變頻調速控制;
5 冬夏季空調系統運行時,宜根據空調區域的C02濃度控制空調系統的新風量;
6 空調季時間較長的地區,當經濟技術分析合理時,宜設置能量回收裝置。
7.2.11 當展覽建筑中設有吸煙室時,應為吸煙室設置獨立的機械排風系統,并宜對排風作凈化處理。
7.2.12 展覽建筑中展廳、等候廳、儲藏室等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走道等應設置排煙系統,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
7.3 動 力
7.3.1 壓縮空氣的用量應根據工藝要求進行計算,供氣設備及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GB 50029的有關規定。
7.3.2 燃氣用量應根據用氣設備的相關參數進行統計計算,燃氣設施和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7.4 建筑電氣
7.4.1 供配電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進行設計,且供電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安全防范系統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供電;
2 甲等、乙等展廳備用照明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丙等展廳備用照明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3 展覽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7.4.2 消防用電設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進行設計。
7.4.3 展位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展廳應根據其展覽功能要求分區設置滿足展位需求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綜合設備管溝、管井或地面出線盒布點,展場應根據其展覽功能要求分區設置滿足展位需求的電源和電子信息系統地面出線井;
2 一個或多個標準展位應設置一組配電插座箱和語音、數據端口等;配電容量和語音、數據端口等數量應能滿足其綜合性、專業性布展需求;
3 展位配電應設置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電源總開關,且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剩余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
4 電源線路和電子信息系統線路平行或交叉敷設時,其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規定;
5 地面出線盒布點、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載荷能力應與周圍地面的載荷能力一致,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其電源插座應采用安全型,室外布置時,電源插座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6 地面出線布點、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內的電氣裝置和管線不應設于水管的正下方和熱水管、蒸汽管的正上方,電氣管線與其他管道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的規定。
7.4.4 綜合設備管溝、管井和室外地面出線井應設置局部等電位聯結端子。
7.4.5 展廳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7.4.6 展廳、疏散走道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處應設置消防安全出口標志。
7.4.7 對于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筑,其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且指示標志的載荷能力應與周圍地面的載荷能力一致,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7.4.8 安全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的上部或門框邊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門的上部時,標志的下邊緣距門框不宜大于0.15m;
2 設置在門框側邊緣時,標志的下邊緣距室內地坪不宜大于2.0m。
7.4.9 展廳、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展廳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7.4.10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宜采用集中電源型的系統,并應按消防設備回路供電。當應急照明燈具數量較少、布置分散時,可自帶備用電源供電。應急照明燈具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的有關規定。
7.4.11 展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m2時,應設有備用照明。重要物品庫房應設有警衛照明。
7.4.12 展廳和庫房的照明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導線暗配線方式。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設在庫區內的庫房總門外,并應裝設防火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7.4.13 展場應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7.5 建筑智能化
7.5.1 展覽建筑的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的有關規定。
7.5.2 展覽建筑應設置信息通信網絡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通信網絡系統應采用滿足展覽建筑業務需求的網絡結構;
2 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布展實用、先進、靈活、可擴展的需求和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傳輸要求,且應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信息插座端口;
3 展廳等公共區域宜設置無線局域網絡系統;
4 公共區域應配置公用電話和無障礙專用的公用電話;
5 應設置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
6 宜根據展位分布情況配置有線電視終端。
7.5.3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宜設置信息顯示屏、多媒體觸摸屏等信息查詢導引及發布系統。
7.5.4 有多種語言講解需求的展覽建筑宜設置電子語音或多媒體信息導覽系統。
7.5.5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應設置信息化應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展覽建筑的特點和具體應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并應滿足展覽、會議、信息交流、商貿洽談、通信、廣告、休閑娛樂和辦公等需求;
2 宜配置展覽事務管理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公共服務管理系統、智能卡應用管理系統、辦證與票務管理系統、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系統和展覽建筑需要的其他應用管理系統;
3 宜設置專用網站,并應能通過公用通信網發布展覽信息、提供網上展覽等網絡服務。
7.5.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覽建筑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并應具有檢測展廳空氣質量和調節新風量的功能。
7.5.7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根據展覽建筑客流大、展廳分散、展位多且展品開放式陳列的特點,按不同的功能分區設置,并應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確保人員、財產安全和公共秩序得到保障。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規定。
7.5.8 特大型、大型展覽建筑宜設置防暴安檢和檢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7.5.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7.5.10 展廳宜選擇智能型火災探測器。在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采用復合型火災探測器。展廳的高大空間場所應采取合適且有效的火災探測手段。
7.5.11 特大型展覽建筑宜設置公共安全應急聯動系統。
7.5.12 廣播系統應根據展廳空間合理選擇和布置揚聲器,宜配置背景噪聲監測設備,并應根據背景噪聲自動調節音量。廣播系統與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合用時,廣播系統應符合火災應急廣播的要求。
7.5.13 甲等、乙等展廳宜設置可根據布展要求設定工作場景模式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并應具有分區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7.5.14 展覽建筑宜設置時鐘系統。
7.5.15 展覽建筑宜設置客流統計與分析系統。